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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却要求继承全部遗产?珠晖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5-07-18 18:05:35   来源:中国衡阳新闻网   作者: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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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新闻网讯 通讯员刁晨报道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与遗产继承权是否存在关联?近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母亲匡某因病去世后,小燕、小萍、小雯三姐妹因遗产分配纠纷诉至法院。

小萍主张自己在姐妹中生活最为困难,既无房产车辆也无稳定存款,而姐姐小燕与妹妹小雯经济条件优渥,皆拥有房产车辆。她据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独自继承母亲全部遗产,包括11万余元存款及一套房产。

承办法官经调查发现,匡某生前长期由小燕、小雯共同赡养。两人不仅全额负担了母亲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还全程操办了丧葬事宜。而小萍自母亲患病以来,既未承担任何经济赡养义务,亦未履行精神赡养责任——当妹妹小雯通过短信告知母亲病情并恳请其探望时,她始终未赴医院照料;母亲离世后,她也未参与丧葬事务或分担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小燕、小雯在被继承人匡某去世前对匡某的生活照料及精神抚慰付出较多,且在匡某去世前的生病治疗期间负担了全部医疗费及护理费,二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虽小萍的经济条件弱于小燕、小雯,但小萍并未丧失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匡某生病至去世期间,小萍不仅在经济上未予负担,亦未给予相应精神慰籍,故在分配遗产时应予少分。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酌情判定被继承人匡某所遗留的存款由小燕、小雯各继承50%,小萍对上述银行存款不予分配;匡某名下的房屋由小燕、小雯、小萍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小萍以其生活困难为由,要求继承匡某全部遗产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后语

父母为后代留下财富,本意是希望子女能安居乐业、团结幸福,因遗产对簿公堂绝非其愿意看到的局面。财产再重要,也无法与亲情相比。司法裁判通过“尽义务者多分、不尽义务者少分或不分”的价值导向,引导公众自觉履行赡养义务,促进家庭和睦与社会诚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