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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峰说法:盗用他人短视频带货构成侵权判赔

2025-07-18 08:45:17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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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流量为王的网络时代,有人靠创意暴富,也有人因“搬运”翻车,有些看似“省事”的营销操作,实则暗藏法律雷区。近日,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盗用带货短视频而侵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甲公司系一家食品销售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某短视频平台注册了自媒体账号并开设了网店,由甲公司负责运营,该账号粉丝数超过30万。为提升网店的商品销量,甲公司不定期在短视频账号发布由其公司员工出镜讲解的商品宣传短视频,以吸引网友进店购买。偶然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其运营的账号上大量使用甲公司原创的短视频,为乙公司账号绑定的网店进行宣传、引流,借此销售了大量与甲公司短视频中推广的同类商品。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雁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短视频由甲公司编排剪辑完成,体现了甲公司在素材选择判断、片段剪辑取舍、思想内涵表达等方面的个性化选择,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甲公司作为涉案短视频的权利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将甲公司享有权利的短视频公开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侵害了甲公司对涉案短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雁峰区人民法院判令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伴随电商带货热潮的兴起,未经权利人许可搬运带货短视频的侵权现象屡见不鲜。法官表示,在自己的账号上发布带货视频时,要尊重原创的知识产权,务必确保发布的视频来源合法合规,切勿盲目使用未经授权的背景音乐、人物形象、视频等素材,单纯的内容搬运或低质剪辑极有可能面临侵权的法律风险。本案通过认定擅自搬运他人短视频的行为构成侵权,彰显了雁峰区人民法院“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坚定立场,为市场主体筑牢法治“防护网”,为经济发展注入创新“源动力”,对于引导企业公平竞争、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谢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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