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先扰邻后动手反而受伤,索赔不支持
施某、周某系居住在某胡同大杂院的邻居。某夏日晚21时许,四十多岁的施某约朋友来家中做客饮酒聚会,在阳台外放音乐。周某系70岁老年人,日常睡眠时间较早,被施某家音乐声影响难以入眠,遂来到施某家对其提醒。然而,施某关掉音乐后,又与朋友在阳台大声唱歌,周某不堪其扰再次上门劝阻。施某冲出来对周某辱骂,其间施某抄起小马扎抡打周某头部,致周某抬手阻挡时手臂受伤(后经鉴定为轻微伤),之后,周某用院里的竹棍击推施某,这时,施某的朋友赶来劝阻双方,施某倒地受伤,经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腓骨骨折。
施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万余元。周某辩称原告所受伤并非用竹竿击打造成,大概率是在推搡过程中崴伤腿部所致,不同意赔偿。诉讼中,施某申请法医临床鉴定,经鉴定意见显示其构成伤残等级十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纠纷系原告施某夜间扰民过错引发,纠纷发生后,原告不能控制自己情绪,持马扎抡砸被告时,被告周某被迫用笤帚抵挡。被告高龄且残疾,其使用笤帚击打原告的行为应视为合理自力救济范围,且不足以对原告身体造成严重损伤。对被告事发过程中主观过错、行为、损害后果以及损害后果与行为关联性等要素分析,均不符合侵权赔偿要件的规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施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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