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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法院:恋爱期间为主播女友打赏70万,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

2025-08-14 10:58:52   来源:中国衡阳新闻网   作者:郭淑容 吉言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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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新闻网讯 通讯员郭淑容 吉言轩报道 随着互联网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观众为主播打赏已成为普遍现象,然而,当打赏行为发生在恋爱期间,双方感情破裂分手后,打赏的钱款能否要求返还?近日,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11月,小王(化名)在某平台的直播间与主播小美(化名)相识。四个月后,小王、小美在线下见面,并确定恋爱关系。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小王成了小美直播间的“金主”,多次向小美打赏共计人民币701380元。恋爱期间,小王向小美有10元到3000元的微信转账共计33149.31元,小美亦向小王有1元到3500元的微信转账共计37887.41元,转账记录中不乏1314、999.99、288.88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此外,小王曾为小美购买过生日礼物。然而,2023年3月底,小王、小美却因感情破裂结束恋爱关系。

2024年5月,小王向常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美返还恋爱期间诱导其在直播平台消费701380元,返还恋爱期间的各项开支900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以及为此次诉讼所产生的误工、交通、住宿、餐饮费等17500元。

常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主播对其表演活动的完全自主性和表演内容的非具体明确性、观众打赏的完全自愿性和无对价给付性,观众与主播间的打赏行为系赠与合同关系。一般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而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本案中,被告小美直播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告小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依照有关规定和行业规则注册成为直播平台用户,并在使用直播平台的过程中观看、充值、打赏主播,其打赏又折算成现金由主播提成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应对其打赏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

另,虽然原、被告间有两年的恋爱关系,但原告小王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打赏主播行为系以与被告小美缔结婚姻为条件,故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而非婚约财产纠纷,对于原告主张由被告返还直播平台消费70138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恋爱期间的各项开支90000元的主张,因恋爱期间的花费系双方共同消费性支出,双方现无法确定和统一具体金额,且原、被告恋爱期间互有1元到3500元不等金额的经济往来,原告为被告购买的生日礼物,均系双方以此来向对方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方式,属于一般赠与,故对原告主张返还900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50000元及误工、交通、住宿、餐饮费等17500元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常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王的诉讼请求,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2388.8元。

【法官说法】

在审判实践中,用户支付费用以获取平台提供的观看直播、互动打赏等服务,常使打赏行为被认定为服务合同中的商业消费行为。但鉴于主播表演活动的完全自主性,表演内容的非具体明确性,加之观众打赏的完全自愿性和无对价给付性,因此将打赏行为认定为赠与合同关系更为适当。无论打赏行为被认定为服务合同还是赠与合同关系,只要未出现合同无效、可撤销或附条件的合同所附条件未成就的法定事由,打赏款项一般不能要求返还。

网络直播在丰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同时,也伴生着诱惑与风险。用户在观看直播时应充分认识到“为爱打赏”背后潜藏的法律风险,秉持理性消费原则,谨慎购买网络平台虚拟礼物道具,避免非理性打赏与盲目消费,防止个人财产遭受损失。直播行业从业者亦应严格遵守《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相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倡导理性互动,不得诱导用户进行大额打赏,共同营造清朗健康的网络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