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法庭笔记|公司借用私人账户入款,款齐了货未发齐上了法庭
2023年8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粗铅购销合同》,由B公司销售粗铅给A公司。合同约定如B公司未按约定发货,每延期一天按预付款的千分之一每天(即年利率36%)支付违约金,因B公司违约,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除支付滞纳金外,还应赔偿A公司为追索债权而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合同生效后,A公司依约支付400万元预付款至B公司借用的唐某某账户,但B公司仅向A公司供应粗铅59.6吨,货款价值1188839元。嗣后,A公司要求B公司发货或退还剩余预付款2811161元,但B公司始终未发货,也未返还预付款。
2024年1月,A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123000元。后A公司向常宁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垫付申请费5000元。A公司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其与B公司签订的《粗铅购销合同》;B公司、唐某某立即返还预付货款2811161元,并自2023年9月26日起按月利率3%支付违约金至还清之日止、赔偿经济损失律师费123000元;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全部由B公司承担。(衡阳新闻网记者 唐家华整理)
法院判决:解除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的《粗铅购销合同》,被告B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返还预付货款2811161元,并支付律师费12300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811161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289.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4289.28元,由被告B公司负担。
法官说法:审判实践中,公司是独立法人,以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通常个人不因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当个人系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隐名股东)或法定代表人、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或法定代表人有过错、个人账户所代收的公司款项与公司债务相关联等情况同时具备,个人则应承担公司债务责任。
记者手记:对公合同款入私账,这坑不明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