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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限高架不标准致车辆受损须担责七成

2026-08-03 18:35:06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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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8日,甲公司员工李某驾驶公司名下汽车,驶入某广场的地下停车场时,在通道处与限高架发生擦挂。次日,公安交管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违反了“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甲公司将案涉车辆送去维修,花费1.2万元。

各方就赔偿事宜沟通无果后,甲公司将该地下停车场的开发商及管理方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修车款1.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微型车、小型车的车辆出入口及坡道的最小净高为2.2米。本案中,乙公司作为案涉事故通道及限高架的管理人,设置限高架并标注限高为2米,经实测其高度为2.03米。该限高架的设置不符合车库出入口建筑设计规范,且该不规范设置行为是案涉车辆受损的主要原因。甲公司的车辆在进入地下车库前,其驾驶员应尽到合理检查义务,确认车辆高度是否符合限高架的要求,然而甲公司车辆的驾驶员李某未仔细检查车辆及限高架的高度,在明知限高架标注2米、案涉车辆高于2米的情况下仍然驶入,存在一定过错,甲公司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法院遂判决乙公司承担70%的责任,甲公司自行承担3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法院网  蔡蕾 张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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