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在耒阳亲亲庄园务工丧命老板只愿赔两万
事实经过:
本人父亲陈春芳,2026年7月28日,在耒阳市哲桥镇石仙村亲亲庄园农业有限公司鱼塘务工网鱼期间溺水,经卫生院抢救无效身亡。事故发生后,由哲桥镇政法委员谢书记组织多方开展善后赔偿调解,希望督促鱼塘实际管控人李霞、现场负责人李国平正视事故责任,依法承担赔偿义务。
一、事故当日发生关键情况
事故发生当晚,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凌晨1时左右,家属正在哲桥镇派出所参与协商,数十名工作人员前往哲桥镇卫生院,将安置在卫生院地面的逝者遗体进行转运;多名在场家属、亲友手机被暂扣收缴。整个过程家属保持理性克制,未出现任何过激行为。
二、后续多轮调解存在的问题
1、调解工作人员设置协商前置条件:家属必须认可李霞、李国平在本次事故中仅承担次要责任,才牵头一次性协调处理全部赔偿;另外提供备选方案:由李国平先行垫付5万元丧葬费,同时提出要求家属签署不再信访承诺书。调解全过程,未有效督促鱼塘实际管控人李霞主动参与赔偿协商、承担相应责任。
2、鱼塘实际管控人李霞声称鱼塘口头转包给李国平,双方无书面承包协议。调解工作人员偏重采信李霞单方口头陈述,未全面核查我方提交的工友证言、工资转账记录等证据(务工薪酬长期由李霞发放,李霞多次前往鱼塘现场安排作业),未能督促李霞正视自身经营管理责任。
3、工友陈春生仅代为转达招工信息、代收工资并全额转交工友,与死者同工同酬,未从中赚取差价,对本次事故不存在过错。调解人员采纳李国平一方意见,提出由陈春生承担事故责任,该意见与客观证据存在明显冲突,致使双方分歧不断扩大,调解长期僵持。
家属全程理性沟通,未实施过激行为,已向哲桥镇政府提交书面《调解异议书》,恳请工作人员全面核查全部证据、秉持中立组织协商,但调解方案并未调整,各方赔偿分歧巨大。
诉求:
1、恳请事发地镇政府联合派出所全面调查,出具书面材料说明事故发生原因与完整经过;
2、恳请镇政府公开案涉鱼塘权属人、承包相关全部资料,厘清各方主体利害关系;
3、督促调解工作组客观厘清鱼塘实际经营者李霞、现场负责人李国平的法律责任,积极与李霞沟通协调,推动各方公平协商善后赔偿事宜;
4、我方不认可调解过程中提出工友陈春生承担事故责任的意见。陈春生仅受李国平委托转告务工信息、代收全额转交工资,与死者属于工友、同工同酬,不存在雇佣、分包关系,对溺水事故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佐证材料:调解异议书、证人陈春生书面证言、工资转账记录、调解沟通录音文字整理稿
反映人:陈永衡
2026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