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法庭笔记|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衣、通勤费保险公司不赔怎么办?
2026-09-02 11:22:13 来源:中国衡阳新闻网 作者:唐家华
2025年8月,直行驾驶小轿车的戴某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掉头的张某发生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认定,戴某不负事故责任,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张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戴某将车辆送修后,因车衣、车辆修理期间的通勤费即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两项与保险公司协商无果,戴某于2025年9月提起诉讼,索赔车辆维修费、更换车衣费、替代性交通工具费。
庭审中,保险公司称诉前已支付车辆维修费,对于戴某主张的车衣费,保险公司认为车衣更换无事实依据不予赔付。对于替代性交通费的损失,保险公司提交了机动车投保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以证实戴某诉求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即通勤费属于被告公司免责情形,不予赔付。(衡阳新闻网记者 唐家华整理)
法院判决:祁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某主张的车辆维修费因保险公司诉前已赔付构成重复索赔不予支持,主张的车衣更换费因缺乏相关凭证且拒不同意追加安装公司为第三人,证据不足驳回。维修期间为7天、当地消费水平及出行替代方式,法院酌定按80元/天计算,共计560元。
法官说法: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系非经营性车辆因交通事故无法使用车辆后,为满足日常出行所需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属于法定财产损失,侵权人应予赔偿。
保险公司若主张免责,其免责条款须具体明确,采用“其他”等概括性表述的,视为未约定,且保险公司须对该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保险条款并无针对替代性交通费的明确免责约定,故其抗辩不能成立。赔偿数额应以合理、必要为限,法院综合维修期间、出行需求及当地消费水平等因素酌定数额,既保障了受害人权益,也防止了权利滥用。
记者手记:合法合规的诉求,应受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