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峰说法:5龄孩童被犬咬伤法官释法说理获赔
近日,雁峰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通过不断释法析理,讲明责任,让被告认识到自己的认知错误,主动与原告和解,支付医疗费等,矛盾当庭化解,用有温度的司法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
2026年7月9日上午,王某携其饲养犬只在某早餐店就餐,年仅5岁的张某途径此处时,不慎被犬只咬伤大腿。事发后,王某安排家属陪同张某就医治疗,共产生医疗费1762.5元,王某先行垫付1275.5元,剩余医疗费用拒绝支付。
后续双方就剩余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事项未能协商一致,引发争议。张某的监护人多次沟通无果后,遂向雁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较为敏感,漫长诉讼容易给孩子带来二次伤害,没有简单一判了之。法官仔细核查证据、厘清责任划分,找准双方争议焦点,优先以调解方式实质性化解纠纷。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开展释法说理,向被告明确告知《民法典》关于动物饲养人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宠物饲养人对饲养犬只负有安全管理义务,犬只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饲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官结合案件实际,劝导被告换位思考,体谅未成年人受伤后的身体痛苦与心理创伤,引导其主动承担责任、积极化解矛盾。另一方面,法官向原告方释明法定赔偿范围及诉讼风险,有效缓和双方对立情绪。
经法官居中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一次性赔付张某因本次受伤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损失,涉案纠纷一次性妥善解决。
本案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依法保障了受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高效实质性化解矛盾,缩短办案周期,最大程度降低诉讼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法官说法
宠物饲养人应当严格履行主体管理责任,自觉遵守文明养犬相关规定,外出遛犬务必规范拴绳、做好安全防护,切实防范犬只伤人风险。广大家长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未成年人日常安全教育,引导孩子远离陌生犬只,提升自我保护和应急避险能力。如不慎遭遇犬只伤害,应及时就医并妥善留存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
雁峰区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坚守司法为民初心,在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中践行善意、温情司法。不断完善全方位司法保护体系,常态化开展以案释法与普法宣传,以精准履职织牢未成年人安全防护网,用心守护辖区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长。
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贺孟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