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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晖区人民法院:保证金转给“合作伙伴”指定的第三人,讨要无果后能否要求收款人共同返还?

2026-09-10 16:48:13   来源:中国衡阳新闻网   作者: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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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新闻网讯 通讯员邹琳报道 合作伙伴以投资项目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让转账方将10万元转入第三人账户,项目未成,保证金却迟迟不予返还,转账方能否要求合作伙伴与收款人共同承担返还责任?近日,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返还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胡某是一家物业公司的负责人。2025年4月,他经“合作伙伴”李某介绍,得知某小区物业项目正在招标。李某称参与投标需缴纳10万元保证金,并指示胡某将款项转入刘某的账户。胡某没有多想,当日便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完成了转账。

二十余天后,胡某决定不参与该项目投标,随即通过微信告知李某并要求其退还保证金,李某也回复“好”。可这个“好”字之后,10万元却迟迟没有退回。胡某将钱转给了刘某,李某又拖着不还,多次催要无果,胡某便一纸诉状将两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返还1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招标方出具的个人声明及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确认李某以投标需缴纳保证金为由,指示胡某将10万元转入刘某账户,且胡某退出投标后李某已明示同意退款。因此,李某占有该10万元没有合法依据,依法应予返还。胡某未举证刘某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仅凭“钱款进入了刘某的账户”这一事实,不足以认定刘某负有返还义务。最终,法院判决由李某返还胡某10万元保证金。

法官说法

诉讼维权重在证据,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在商事合作、项目招投标等经营活动中,保证金、预付款、定金等资金流转频繁。部分市场主体因合作信任、交易疏忽,未规范核实交易主体、收款主体的对应关系,未留存沟通记录和转账凭证等证据,极易引发资金纠纷、账款拖欠问题。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商事经营活动无小事,规范交易流程、强化证据留存、严守契约精神,既是防范经营风险的关键,也是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秩序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