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光伏项目未取得林地审批就在坳山村施工
被反映单位:
1、葛洲坝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单位(景轩公司、恒艺源公司)
2、耒阳市东湖圩镇人民政府
核心请求:请求责令葛洲坝光伏项目立即停止在坳山村14组祖山的一切施工行为,在用地审批手续及村民同意程序未完成前不得复工。
1、请求衡阳市信访局督办,耒阳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对该项目未批先建、违法占用林地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并责令停工;
2、请求核查该项目是否已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请求在违法问题查处完毕前,禁止施工方以任何形式恢复施工;
4、请求对东湖圩镇人民政府未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进行督办。
二、事实与理由
(一)项目违法事实清楚,停工有法律依据
葛洲坝光伏发电项目施工方在未征得坳山村14组村民同意、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挖掘机进入本组祖山开挖施工。现场《耒阳项目通讯录》明确显示,王康(137xxxx2719)备注为“集电线路征租”,王林(133xxxx5586)备注为“场区征地”,证明施工方明知需要征地却未履行法定程序即强行施工,严重破坏本组村民祭祀坏境,伤害本组村民宗族感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林地用地审批手续。施工方未取得审批即施工,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依据该法第七十三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同类案例表明,违法用地的光伏项目面临停工、拆除,罚款等后果。
(二)东湖圩镇人民政府未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本组村民已向公安机关报警反映施工方违法行为,但截至本信访材料提交之日,东湖圩镇人民政府作为属地管理机关,至今未依法介入制止违法施工。
(三)请求上级督办的法定依据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对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该项目涉及集体林地违法占用、村民合法诉求未获回应,属于情况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请求衡阳市信访局依法督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