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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法庭笔记:只办婚约不领证,生娃后一走了之责权如何承担

2026-11-04 14:30:10   来源:中国衡阳新闻网   作者:唐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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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小勇与小妮自由恋爱,感情迅速升温。双方家长看二人情投意合,按照当地农村婚嫁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小勇家依规向女方支付了数额不菲的彩礼。订婚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虽然已经以夫妻名义相处、共同生活,双方却一直没有主动前往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仅仅依靠民间习俗认定婚姻关系。

同居期间,两人生育了一名可爱的女儿。本以为儿女绕膝、日子安稳,两人就能长久相伴。可随着朝夕相处,性格差异、生活琐事、家庭琐事不断累积,二人频繁发生争吵,感情渐渐被消磨殆尽。原本甜蜜的同居生活,变得矛盾重重、争执不断。

日积月累的矛盾,让这段没有法律保障的感情彻底走到了尽头。最终,小妮选择离家分开生活。分手后,双方彻底断了联系。小妮一走了之,完全放下了母亲的责任,既不回家看望年幼的女儿,也从未支付过一分钱抚养费。

年幼的孩子尚需专人照料、喂养、读书成长,所有的生活开支、照顾压力全部压在了父亲小勇一人身上。独自带娃的小勇经济负担重、生活压力大,多次联系小妮及其家人,希望对方能够承担起母亲的责任,要么返还彩礼、要么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妥善解决双方遗留问题。但双方沟通始终无果,对方一直消极回避、拒不配合。

万般无奈之下,小勇只能拿起法律武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女方返还订婚彩礼,并依法承担未成年女儿的抚养费。(衡阳新闻网记者 唐家华整理)

法院调解:双方约定彩礼返还款与拖欠抚养费相互抵扣。女儿由小勇抚养,小妮按月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院会结合双方同居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用途、双方过错程度酌情判定返还金额。同时,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是法定强制性义务,不因男女分手、未领证同居而免除。感情可以结束,但父母的责任不能终止,不能因为私人恩怨,损害孩子的权益。

记者手记:父母责权并不以有无结婚证书为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