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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衡东县石滩乡刘少兵母子三人违法犯罪事实

2021-09-16 09: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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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衡阳市委领导同志:

您们好!我叫陈玉华,是衡阳市衡东县石滩乡大山村6组村民邓文倩(现为新白村纳田枣子园组)的委托代理人。现我实名举报我同村组村民刘少兵、苏美莲、邓美英母子三人违法犯罪事实。

刘少兵母子三人违法犯罪事实情况

我于2020年初,依法向村委会申请在自家的老祠堂宅基地上拆旧建房,村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上报,衡东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代表衡东县人民政府进行了审批,许可我使用土地面积178平方米。我拿到衡东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许可证后,开始着手建房,因多种原因我们没有邀请刘少兵承包我家建房事宜,因此,他们泄愤报复,从2020年10月开工建房以来,刘少兵、苏美莲、邓美英母子三人反复多次出面违法阻止施工。经过长达近一年的乡村两级多次调解,终因刘少兵母子三人无法无天,黑恶行为,导致调解失败。今年7月11日,石滩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了一份调处意见书,依法认可我取得的土地许可使用证合法合规,我的土地许可使用面积未超出湖南省出台的法定面积。我收到意见书后就继续施工建房,结果刘少兵还是跑到我家宅基地上阻碍民工建房,损毁墙体及建筑材料,我迫于无奈只好报警寻求帮助,派出所民警第一次对刘少兵进行口头警告,第二次对其拘留五天。刘少兵被拘留后不敢再次出来阻工,就唆使其七十多岁的老母亲邓美英出来继续阻工,我被逼无奈再次报警请求派出所依法处理,结果派出所因为迫于刘少兵妻子苏美莲到省公安厅上访的压力,迟迟没有依法对刘少兵母子3人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处理。从去年至今刘少兵夫妇和其母亲分别阻工达十八次之多,每次我都有记载(第1次阻工是2020年10月26日,第2次阻工是2020年11月3日,第3次阻工是2020年11月6日,第4次阻工是2020年12月3日,第5次阻工是2020年12月4日,第6次阻工是2020年12月8日,第7次阻工是2020年12月9日,第8次阻工是2020年12月10日,第9次阻工是2020年12月13日,第10次阻工2020年12月19日,第11次阻工是2020年12月28日,第12次阻工是2021年3月18日,第13次阻工是2021年4月30日,第14次阻工是2021年5月5日,第16次阻工是2021年7月12日,第17次阻工是2021年7月19日,第18次阻工是2021年7月29日),刘少兵夫妇和其母亲的阻工行为让我造成财产损失总计6万余元(误工费、机器设备租借费、建筑材料损耗等3万余元,钢材、水泥、沙石料间接经济损失3万余元),阻碍我家建房施工也就算了,还恶意中伤我老公的名誉,殴打我公公婆婆。为了更好的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从网上翻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初步认为刘少兵母子已经构成相关违法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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