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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消费品的知假买假者不能获得惩罚性赔偿

2022-03-14 11: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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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消费品的知假买假者不能获得惩罚性赔偿?

案件由来:

2021年5月28日,原告赵某在被告马某某开设的淘宝某网店购买苹果手机一台,商城对外销售时手机标价5700元并宣称该手机官方标配存储容量为256G,但原告实付金额为3900元。之后,原告通过物流快递收到货后发现所买手机存储容量为64G且版本并非全新中国大陆版而是美国版本,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被告不予承认。另查明,2021年4月以来,原告及同居男友多次通过网络购物,收货后再以卖家商品假冒伪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赔偿等责任。

法院判决:

支持原告要求返还实际支付的货款,但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三倍或十倍赔偿的责任。

法官释法: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批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其中,知假买假者权益是否需要保护以及假货销售者面对知假买假时,其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般消费品的知假买假者实际支付的货款属于假货销售者的不当利益,假货销售者取得不当利益无合法依据给买受人造成了货款损失,应予返还。但知假买假者所主张的惩罚性赔偿不能得到支持。理由如下:1.所谓惩罚性赔偿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以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过程中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但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者与一般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目的上存在显著差异,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目的一般是出于对商品本身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需求,通过支付对价而获得商品本身;而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者购买商品的目的在于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故知假买假者不应认定为一般消费者,不能获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为保护消费者而设定的权益。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在买卖商品过程中,一般会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在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向商家购买正品,消费者本身不会对货物是否为正品产生疑问。与此不同,假货销售者所售货物本身并非正品,其向消费者消售假冒伪劣商品过程中存在隐瞒和欺诈,是在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的情况下购买了货物,故消费者有权向假货销售者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惩罚性赔偿金的正当性基础。反观知假买假者则不然,其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商家所售货物为假货的情况下,仍然购买该假货进而要求商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即便在现实生活中,有部分消费者通过比较商品、价格,能够识别货物可能并非正品,但因考虑价格便宜而自愿承担可能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的风险,假冒伪劣情况严重的也仅仅向商家主张退货,一般不会向商家主张惩罚性赔偿。本案中,原告明知涉案正版手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仍然以3000余元的不合理低价购买涉案手机,且原告及同居男友在本院有多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综合案情,可以认定其购买涉案产品并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亦并非受到欺诈,而是具有牟利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普通消费者,故对原告诉请三倍手机价款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单纯从知假买假者打击假冒伪劣的态度和热情以及维护市场秩序的初衷来看,是值得肯定、鼓励和提倡的,但如果动机不纯,以打假为名行谋取私利之实,则实不可取。请社会上众多知假买假者端正心态、弘扬正气,作一名真正维护市场秩序、净化社会风气的打假人。(蒸湘法院 杨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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