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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网络情人”提供银行卡后,他被送上法庭

2022-04-04 17: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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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借出的银行卡被用于网络犯罪,仍然把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想赚取一定的“报酬”,你以为找到致富捷径?其实等待你的是牢狱之灾。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份,被告人何某某在网上认识一女子,后二人发展成为“网络情人”关系。该女子提出只要何某某出借银行卡为其走账,就有每张银行卡每月500元的好处费。何某某明知其银行卡可能被他人用于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在衡阳市10家银行分别办理10张银行卡。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网络情人”利用何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实施诈骗犯罪,银行卡大额异常流水进出157.21万元。2021年3月1日,何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伴随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选择购买他人的银行账户、电话卡或者微信、支付宝账号,并利用网络实施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而部分群众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或微信、支付宝账号等出借、出售给他人获取收益,恰巧为犯罪分子实施网络犯罪行为提供便利,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也让自身陷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泥潭之中。希望广大群众能时刻保持警惕,增强法律意识,注重保护个人隐私,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及微信、支付宝账号。否则,轻则使银行机构对相关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个人征信上留有污点。重则涉嫌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等,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帮助”行为,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来源:蒸湘法院 杨林森 胡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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