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一冰场倒滑者撞伤他人被判担主责
倒着滑冰至人受伤应担主责
法院:进行具有高度风险的娱乐活动时,应尽最大的谨慎义务
刘某刚进入滑冰场边沿向前滑冰的时候,被倒着滑冰的王某撞倒受伤,导致左踝粉碎性骨折。因各方就赔偿未协商一致,刘某诉至法院。近日,湖南省雁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酌情认定王某承担事故70%的责任,刘某、洪某、轮滑俱乐部各承担10%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日,刘某到轮滑俱乐部进行滑冰娱乐,在刚进入滑冰场沿滑冰厂边缘向前滑的过程中,被倒着滑冰的王某撞倒受伤,医院检查结果为左踝粉碎性骨折。刘某住院15天,花费医疗费32,231.81元。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刘某左内外踝骨折内固定术后;伤后损失工作日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后期取内固定预估费用12,000元。事故发生后,王某支付了刘某3万元,洪某支付了刘某8,000元,轮滑俱乐部通过保险支付了刘某1万元。轮滑俱乐部在滑冰场虽然设置有警示标志,但并未安排安全引导人员。王某与洪某手拉着手倒着滑冰,在撞倒刘某时,洪某没有与刘某直接接触。刘某在滑冰时没有穿戴防护装备。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倒着滑冰,直接撞倒刘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洪某与王某手牵手滑冰,加大了风险出现的可能,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轮滑俱乐部,未安排人员对滑冰场进行管理,放任滑冰者进行危险动作,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刘某没有穿戴防护装备,没有注意周边情况,自身也有一定过错。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滑冰是一种具有高度风险的娱乐活动,特别是在公众场所滑冰,更应当尽最大的谨慎义务,避免与他人发生碰撞。王某在进行滑冰时,没有树立规避他人的意识,倒着滑冰,致使其对身后情况缺乏了解,加大了出现风险的可能,并且客观上也造成了刘某受伤。对于刘某的受伤,王某是直接的侵权人,应对刘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法院酌情认定王某对对刘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洪某与王某手牵着手倒着滑冰,虽然在动作上没有对王某产生影响,也没有直接与刘某接触,但在心理上会削弱王某对于风险的防范意识,加大了风险出现的可能,故洪某对于刘某的受伤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法院酌情认定洪某对刘某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轮滑俱乐部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未安排相关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管理,在公众场所放任滑冰者进行危险动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院酌情认定为10%。刘某在滑冰时没有穿戴相关的防护装备,从刘某进入滑冰场的动作看,其对滑冰不是很熟悉,也没有注意周边情况,刘某对自己的损害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法院酌情认定刘某对其损失自负10%的责任。(来源:雁峰法院 高星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