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产经营还是故意毁坏财物?这桩“鸡舍惨案”,检察官改变定性
衡阳新闻网讯 通讯员 李沁报道 近日,一则《吓死1100只鸡,衡阳一男子获刑六个月》的新闻登上各大媒体热搜,而大家有所不知的是,这起由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官在办理过程中曾经历过罪名定性的“难题”,好在通过对法律精准适用,依法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时的“破坏生产经营罪”变更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听说过鸡被吓死吗?
2022年4月,谷某某未经钟某某的允许,将钟某某家的树砍下带走,钟某某妻子发现后遂将该树拖回,谷某某因此心生怨恨。为了打击报复,2022年4月29日晚10时许,谷某某趁着夜色偷摸至钟某某位于衡阳县樟木乡东林村的养鸡场,在鸡棚门口用强光手电筒照射鸡群,导致鸡群受惊聚集到角落,460只鸡因互相挤压、踩踏而死亡。被钟某某发现后,谷某某赔偿钟某某3000元,为此更加怀恨在心。于是,2022年5月7日晚10时许,谷某某又采用同样的方式导致钟某某家的640鸡因受到惊吓挤压致死。事后,谷某某再次赔偿钟某某2000元。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次挤压致死的鸡总价值为13840元。
检察官准确适用法律改变案件定性
2022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以谷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移送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经过反复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认为谷某某虽出于泄愤报复的目的,吓死了钟某某家豢养的1100只鸡,客观上造成他人财物的毁坏,但钟某某家豢养的鸡属于有经济价值的财物而非具有生产工具功能的耕禽,定性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与客观事实有实质性差异,属于定性不当,此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性其行为更为适宜。据此,衡阳县检察院以谷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根据谷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认罚情况等,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近日,县法院对谷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开庭审理。在庭审中,被告人谷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释法
破坏生产经营罪vs故意毁坏财物罪
(1)主观目的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采用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手段,虽然会造成财物的毁坏,但这不是行为人的目的,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上述手段来破坏生产经营,进而达到自己泄愤或其他个人的不法目的。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目的就是将公私财物加以毁坏,使其部分甚至全部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
(2)二者侵害的对象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对象是特定财物,即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已经投入使用的机器设备、服役期间的耕畜等。而正是通过这些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财物的毁坏进而实现破坏生产经营的意图。倘若与生产经营无关,如在仓库中备用或闲置不用的财物,即使是机器设备,亦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但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后者还包括生产资料。
(3)直接客体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所侵害的是国有的、集体的以及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破坏生产经营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都属于侵财类犯罪,对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犯罪对象的理解,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的情况下,不应该扩大解释、类推解释。对于豢养的鸡鸭鱼鹅应当认定为有经济价值的财物而非是具有生产工具功能的耕禽,故破坏、杀死豢养的鸡鸭鱼鹅应该认定为一般的故意毁坏财物罪而非破坏生产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