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新闻网
滚动新闻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桩买卖 两份合同 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2023-12-14 12:16:03      衡阳市其 它
分享到:
 

同一项目采购钢材,个人与项目承建方先后分别与卖方签订买卖合同,两份合同效力该如何认定?合同责任该如何承担?来看本期案例。

2018年8月,某贸易公司与杨某个人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同年11月,贸易公司就同一项目的钢材采购与该项目的建设公司又重新签订了一份《钢材采购合同》且签订了《补充协议》。双方按照合同履行完毕后,建设公司与贸易公司结清了钢材货款,贸易公司亦向建设公司出具了债权债务结清声明。但是,合同虽然履行完毕,贸易公司认为依据其与杨某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杨某存在逾期支付货款的情形,故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

杨某作为建筑公司材料供应商介绍人,虽然是他与贸易公司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但实际上是用于建筑公司的项目且合同约定的专用发票纳税人为建设公司,因此可以认定为是杨某代替建筑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而建筑公司基于同一项目钢材采购又与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新合同,其行为可以认定为对杨某与贸易公司签订的合同的认可,并在此基础上重新与贸易公司达成合意,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后合同取代先合同,杨某与贸易公司签订的合同未再履行。因此,贸易公司的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了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贸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衡阳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不同于常见的“一物二卖”,本案系个人先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采购单位后与出卖人再重新签订买卖合同。杨某与贸易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实际上系代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单位在对杨某与贸易公司买卖合意认可的基础上重新与贸易公司签订新的买卖合同,后合同取代先合同,贸易公司与杨某的案涉合同未再履行。故贸易公司在未实际履行与杨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情况下主张杨某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蒋 倩

联系我们:
投诉邮箱:1033960924@qq.com      传真电话:0734-8888043
来自对方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