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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宠物店被自家猫咬伤?雁峰区法院这样判

2023-12-30 07:52:40      衡阳市雁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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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那么可爱,

养宠物成为一种潮流,

但是宠物致人伤害的事情也层出不穷。

那么问题来了,

自家宠物咬伤自己怎么办?

请看今日案例

基 本 案 情

2022年8月5日,张某到衡阳市某宠物医疗中心为其饲养的宠物猫注射疫苗,在该中心实习的尹某独自接待了张某,并为张某饲养的宠物猫进行疫苗注射。注射时张某因协助固定猫而被该猫不慎咬伤。事故发生后,张某随即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为猫咬伤,张某接受了狂犬疫苗的全程接种,为此花费医疗费2019.5元。此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宠物医疗中心赔偿医疗费用2019.5元、误工费1200元、交通费150元。

法 院 判 决

雁峰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张某将其饲养的动物交予被告进行诊疗前,张某是当然的承担危险控制责任的主体,但在动物接种疫苗过程中,应由实施接种的医务人员根据动物大小、习性等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在注射疫苗时选择适宜的保定方法,确定参与人员范围和做好安全防护,因此张某对正在进行诊疗的动物已不具备承担危险控制的能力,动物的危险控制责任已转移由被告承担。

本案中,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张某仅是经医务人员允许参与协助的人员,该动物已处于被告的直接控制和管理之下,故被告是本案侵权责任的主体。被告未按照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对接种疫苗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由未经执行兽医师监督指导的实习学生单独开展动物诊疗活动,对允许参与的人员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违反了动物诊疗的相关管理规定,张某对此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因此被告应对张某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经依法核定,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二项损失共计2119.5元。

法 官 说 法

因饲养的动物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为防止动物致害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一般来说,在未委托他人管理的情形下,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其饲养的动物负有危险控制的直接管理责任,如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即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而本案的特殊性在于饲养的动物加害的对象是饲养人本人,故需厘清本案侵权行为在发生时,该动物的危险控制责任已由饲养人转移由动物诊疗机构承担,动物诊疗机构才是动物的直接管理人,并实际承担动物危险控制的责任,其违反相关诊疗规范造成动物饲养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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