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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恋爱期间转账作出还款承诺认定为借款吗

2024-02-23 10:25:41      衡阳市雁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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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相互转账、花销等是非常常见的,一但分手,这些经济往来该怎么处理?是赠与?不当得利?还是民间借贷?

来看本期案例。

胡某与唐某系同事,后发展成为情侣,双方之间经济往来密切。后双方分手,胡某称一共借了57000元给唐某,并要求唐某还钱。唐某在微信上表示账已经算清楚,胡某一共给了6万元,但其只认借款5万元。后胡某催唐某还款,双方在电话中再次结算,确认唐某应偿还胡某57600元,但双方未就还款时间达成一致意见,胡某遂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提供了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

被告唐某辩称,双方之间的转账不属于民间借贷,不存在利息,同时对转账金额也不认可。胡某总共转给其5万多元,其亦转给胡某2万多元,3万元的差额其认为是恋爱期间的共同开销,不需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与胡某虽曾是恋爱关系,但分手后双方进行了结算,且唐某向胡某承诺归还57600元,该行为系双方对借贷达成合意,故唐某应承担还款义务。胡某催款时明确要求唐某应在某期限内还款,唐某未及时还款,应依法承担逾期利息。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分手之后,男女双方要克制冲动情绪,妥善处理问题。如果经济往来较多,可友好协商处理,形成书面的结算协议,避免后续纠纷。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在分手后形成还款承诺,应认定为借贷关系。原被告分手后,双方对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进行了结算,被告亦有明确的还款意思表示,故双方之间转化为借贷关系,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 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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