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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焚香酿火灾,房东要求赔偿45万合理吗?

2024-03-06 17:24:58      衡阳市衡东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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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黄某将位于衡东县高湖镇某街道自建房一楼三间门面以每年10088元的价格出租给王某开店经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2023年1月29日,因王某焚香引发火灾,导致黄某房屋主体及屋内物品受损,后经相关专业机构鉴定,黄某房屋受损评定等级为二级,房屋一楼2-5/D等三根轴顶梁及2-4/D-E、4-6/D-E两处轴顶板评定为三级。

事发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调未果,导致矛盾愈发激烈,甚至双方多次产生肢体冲突,经公安机关治安处理后,双方纠纷仍未解决。黄某遂诉至衡东法院,要求王某赔偿直接、间接损失共计35万元,并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交通费5万元以及支付房屋租金、本案诉讼费等。(衡阳新闻网记者唐家华 通讯员贺诗魏整理)

法院调解:王某对黄某房屋及物件受损部分进行重造与修补,具体方案与明细详见维修清单,重造修补施工完成后由黄某负责验收;王某一次性赔偿黄某房屋损失费19992元(已当庭兑现);双方同意解除原房屋租赁合同,王某一次性付清房屋租金10888元(已当庭兑现)。

法官说法:法律规定,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王某焚香引发火灾,系王某未按约定的安全使用方法使用租赁房屋,王某具有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的过错,应当赔偿黄某的经济损失并维修租赁房屋,同时黄某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成功化解矛盾纠纷,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记者手记:该赔还是要赔,但漫天要价就不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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