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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转账能否认定为借款?

2024-03-11 10:54:40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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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与王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开始共同居住生活,后双方因发生矛盾而终止恋爱关系,王女士搬离张先生的住所。恋爱同居期间,张先生与王女士之间存在数笔微信转账和收发红包记录,亦有分分合合的微信聊天与拉黑删除记录。其中有两次,张先生通过微信向王女士分别转账20000元、12000元。张先生主张,上述两笔转账均系王女士向其借款,故诉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要求王女士归还32000元借款。王女士表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这些钱只是恋爱同居期间的日常生活开销,且早已支出完毕。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诉争款项的性质是否为借款。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经查,案涉款项的转账均发生在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且张先生与王女士之间并无书面的借款合同或借条。张先生不能提交相关债权凭证,亦不能证明曾向王女士主张偿还借款。考虑到双方存在恋爱关系并长期同居的特殊情况,仅凭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不足以认定案涉款项为借款。

法官提醒,情侣关系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人身关系,金钱往来的法律性质以及是否应当返还等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仍然难以确定。鉴于此,情侣在恋爱期间既要谈感情,也要捋清财务关系,保持必要的冷静。

(《今晚报》8.31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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