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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迟延开业的损失可由房东赔偿吗?

2024-03-12 10:59:31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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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久公司看好南京中央商务区的商机,经考察后承租某大楼用于经营酒店,租期20年。租赁合同中载明:“土地性质”为科研,出租人负责消防报审报验,承租人承担50万元费用,承租方如无法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则另付100万元,由出租人办理。双方或委托第三方皆不能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的,承租人可转租或退租。久久公司豪华装修大楼后,出租人代为消防报验,被以“土地性质与规划许可证不符”退件。完善材料后继续报验,在“土地性质”未变的情况下虽被受理,但有38处要求整改,历时2个月,终于获得《消防验收合格证》。

酒店开业后不久,久久公司便诉至法院向出租人提出索赔,理由是出租的大楼因“土地性质”不符合租赁要求,酒店迟延开业2个月,由此造成的租金、停车费、人工成本、伙食费等损失400万元。

出租人辩称,久久公司明知消防报验难,才委托我方协助、协调,合同约定由第三方有偿为承租人办理消防报验,但未对办理期限作出约定。第一次报验失败,被告方曾征询久久公司是否继续报验,如不继续报验则愿退回已收费用。后在“土地性质”未变之际,第二次报验合格,说明出租人并未因“土地性质”而违约。

一审法院采信了未因“土地性质”而违约的理由,判决驳回久久公司的诉请。久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坚称出租人因“土地性质”而违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承租人缔约时明知涉案楼宇的土地为“科研用地”,租赁合同中之所以约定承租人不能办妥消防验收则另付100万元,由出租人办理,是由于双方均预知到了消防报验的困难与复杂。之所以假设“双方或委托第三方皆不能”,是各方对报验结果均无必成之信心;之所以明确“承租人可转租或退租”,是承租人对消防报验不利后果的预先知晓。消防报验后,虽未因“土地性质”受阻,但不能以后续结果否定前次退件的理由和结论。最终,南京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人民法院报》 赵兴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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