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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峰释法:承租人提前退租预付的物业费可退还

2024-03-21 17:20:08      衡阳市雁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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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案 情

2023年5月6日,李某租赁了张某位于某商业大厦的房屋用于办公,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租赁期物业管理费由李某支付。随后李某又与A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向A物业公司交纳了半年的物业管理费14940元。三个月后,李某便不再承租该房屋,与张某于2023年8月19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将钥匙交还给张某。李某亦向A物业公司提出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A物业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表示因李某与张某未就违约责任达成一致,张某要求物业公司拒绝退还物业费。李某请求A物业公司退还3个月物业费未果,故将A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 院 审 理

法院认为,李某与张某之间系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李某与A物业公司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A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李某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但李某作为物业使用人,仅应缴纳租赁期的物业管理费。李某与张某于2023年8月19日就退租一事达成一致,对于李某多缴纳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应当退还。故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决A物业公司退还李某于2023年8月19日之后预交的物业费。双方服判息诉。

法 官 说 法

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一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之后,其就无法继续履行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构成履行不能,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因此承租人可以通知物业公司同时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并通知了A物业公司,且A物业公司亦同意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因此A物业公司不能因为张某单方面的要求而拒绝退还物业费,A物业公司可以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但李某多缴纳的物业费,A物业公司应当退还。 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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