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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峰释法:现金还款需谨慎,证据保存要留心

2024-03-27 16:18:34      衡阳市雁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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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很多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借钱都拉不下脸面或觉得没有必要打借条、收条等借还款凭证,导致最后双方关系弄僵对簿公堂的时候往往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观点。近日,雁峰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路某和被告引某是多年好友关系。双方过去经常有经济往来,但从未打过借条、收条之类的借还款凭证。2022年2月24日原告路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借款给被告引某30000元。2022年10月8日,被告引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原告路某偿还了1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的20000元借款,但被告称该30000元的借款已还清,剩余的20000元其于2023年9月5日在原告上班地点附近的中国建设银行ATM机取款20000元,取款后被告就到原告办公室将该笔钱以现金方式还给原告,并将借条当场撕毁。对此,原告予以否认,称从未收到过被告偿还的20000元现金,且原被告系多年朋友关系,借款从未打过借条。

雁峰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路某向被告引某转账支付了30000元,虽该笔款项没有借条、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但被告引某对该两笔借款当庭认可,故法院对该两笔共计30000元的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对于被告是否通过现金方式向原告偿还了20000元借款,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举证证明被告欠款事实后,若被告举证证明其已偿还借款的事实,原告不认可的,应当继续举证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已还款证明责任的被告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为证明其已还款的主张,虽然提交了其于2023年9月5日在原告上班地点附近的中国建设银行ATM机取款20000元的取款凭证,但其称将支取的现金还给原告并撕毁借条的事实未能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故对其辩称通过现金方式向原告还款20000元的意见不予采纳。因此,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 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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