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峰释法:执行“终本”不是终止,该追照追!
何某与谭某经朋友介绍认识,2014年7月,谭某因生意需要向何某借款17000元并写下借条,约定在一个月内还清,借款到期之后,谭某一直推脱还钱,何某碍于朋友情面答应延期还款,可每次谭某答应好的还款都变成了一句空话。2022年7月,何某起诉谭某至本院诉请谭某偿还17000元借款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判决谭某偿还何某借款17000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谭某依然不还钱。
2022年9月,何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依法按程序强制执行,可谭某名下仅几千元存款,无任何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于2022年10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23年8月,申请执行人何某向执行法官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谭某在衡阳一家物业公司上班,执行法官立马出发前往该公司调查,经查谭某系该公司保安队长,每月工资在3500元左右,执行法官立即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将谭某每月工资支付至法院执行案款账号,在执行6个月工资后,本案借款本息23000元全部执行到位,本案得以顺利执结,申请执行人何某对执行法官表示了感谢。
法 官 提 示
近年来,本院执行案件激增,执行法官每年人均办案几百件,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而在执行案件中,经常会有当事人不理解“终本”一词,有的当事人甚至认为法院终本结案是不管了,其实,“终本”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并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对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例如轮候查封的房产无处置权、房产有抵押但处置无益等)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暂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是利用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去提高执行案件办结效率而设置的必要程序,“终本”并不意味着执行的终止,终本以后,当事人可随时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一经执行法官核实,法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