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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峰释法:有村集体户口不一定享有征地补偿!

2024-03-27 16:26:53      衡阳市雁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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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户口在村里面,村里凭什么不把征地补偿款分配给我?”近日,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

案 情 简 介

原告谢某于1999年出生于衡南县,谢某的父亲与谢某甲系亲兄弟关系,2010年谢某将户口从衡南县迁入雁峰区某村,落户到谢某甲户籍下,户籍中显示双方为父女关系。谢某陈述其由谢某甲收养,但未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且其也自认在雁峰区某村没有分配有土地,也没有房屋。2023年,谢某结婚,随丈夫生活于衡南县。2015年雁峰区某村分配征地补偿款人均2万元,2023年该村再次分配征地补偿款人均8万元。两次分配,雁峰区某村均未分配给谢某,以致酿成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虽然陈述因收养而迁入雁峰区某村,但没有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谢某在户口迁入雁峰区某村后,没有分配土地,也无法回答生活的具体时间,谢某在雁峰区某村没有生活的物质基础和时间条件,没有与该村形成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同时,谢某已经于2023年随其丈夫生活于衡南县,雁峰区某村的土地并不是其生活保障来源。故法院认定,谢某不具有雁峰区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其主张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宣判后,谢某服判息诉。

法 官 说 法

在处理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案件确定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要以户籍为基础,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在审查户籍时,区分基于出生取得,还是出生后迁入,对于迁入的,还应审查其迁入的原因、是否有村组组民签字同意等。在考虑生产生活状况,主要审查是否分配有土地、是否有宅基地、是否履行了相关义务,其核心是审查是否形成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在考虑基本生活保障功能时,主要审查是否取得替代性生活来源,如已经考取了公务员、缴纳了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具体到本案,谢某是在出生后十多岁从衡南县迁入雁峰区某村,虽陈述系基于收养迁入,但不符合收养的法定要件;谢某也承认其在雁峰区某村没有分配有土地,对其生活情况也无法向法庭进行陈述;谢某也因结婚,生活于衡南县。故谢某虽然户籍在雁峰区某村,但因与该村没有形成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其基本生活来源也不是基于土地,故其不是雁峰区某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村未分配给谢某土地征收补偿费,符合法律规定。

法 条 裢 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审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认定相关权利主体。要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其权利主体资格的丧失,注重依法保护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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