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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干私活”,离职索要提成无果

2024-04-01 09:56:04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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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于2018年3月入职一家热能技术公司担任销售一职,负责联络国内外客户销售公司货物。2018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热能技术公司的国外客户几乎都由庞某联络接洽。2020年4月,庞某成立了一家机械设备公司,该公司英文名称与热能技术公司英文名称高度相似,经营范围与热能技术公司经营范围也存在重合。

机械设备公司成立后,庞某仍使用在热能技术公司任职期间使用的网址、邮箱与客户洽谈沟通,机械设备公司的部分客户也是热能技术公司之前的合作客户。2020年5月30日,庞某从热能技术公司离职。

此后,热能技术公司核对账单时发现,庞某在职期间经手的多笔订单迟迟未回款,便与相关客户沟通,被告知上述货款均已支付,如有问题应与庞某核实。热能技术公司认为庞某涉嫌职务侵占,于2020年7月向公安机关举报,该案正进一步办理中。

与此同时,庞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热能技术公司支付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销售提成156万余元。2020年12月,仲裁委员会裁决热能技术公司支付庞某销售提成46万余元。热能技术公司不服裁决结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无需支付庞某在职期间的提成。

法院经审理查明,庞某尚在热能技术公司工作期间即成立与公司经营业务重合、英文名称高度相似的公司,个别此前与热能技术公司合作的客户此后仅与机械设备公司合作,且庞某在职期间经办的热能技术公司的多个订单货款都被支付到了庞某成立的公司的账户。显然,庞某任职期间提供劳动的目的已经超出正常履行劳动合同以获取劳动报酬的范围,其相关行为和做法有悖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损害了热能技术公司的利益,故判决热能技术公司无需支付庞某2019年至2020年期间的销售提成。

销售提成,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付出获得收益后,对收益进行分配向劳动者发放的报酬,是对劳动者忠诚勤勉创造价值的劳动行为的奖励。当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目的不再单纯是为用人单位创造价值,已不满足销售提成发放的目的和宗旨。因此,法院做出前述判决。

(《工人日报》9.21 张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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