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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买房登记子女名下,算谁的?答案来了!

2024-04-01 09:58:42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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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张女士刚刚大学毕业,其父母出资大部分,她个人出资小部分,购买了位于上海市静安区的一套房,登记在张女士名下。交房后,一直是张女士在此独自居住。2003年,张女士结婚后,与配偶继续在此居住。

2020年,张女士父母将张女士诉至法院,以张女士未尽照料义务为由,要求确认这套房子为三人共有财产,并进行分割。事实与理由如下:张女士父母因想在上海养老,但购房时都在外地,故委托女儿购房,登记在女儿名下意为让其代持属于三人共有的房屋。

张女士辩称,当时购房款虽由父母出资大部分,但父母是为自己购买婚房,故仅登记在张女士一人名下。购房后父母从未居住,亦从未对房屋产权进行过主张,房子一直由自己和配偶共同居住,属于张女士个人财产。

所以争议焦点为:张女士父母对于购房的出资,是不是对张女士的赠与。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关于张女士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何种性质,首先,张女士父母并没有委托张女士购房的意思表示;其次,房屋购买时间与张女士结婚时间较为吻合,且一直由张女士及其配偶占有使用,张女士父母从未去居住生活;再次,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产权登记的办理均由张女士一人完成,张女士父母自产权登记办理完毕即知晓产权登记在张女士一人名下,但从未提出过异议。张女士父母对系争房屋的出资行为应认定为对张女士的赠与。因此,张女士父母要求确认对系争房屋享有物权并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中国妇女报》9.20 雷春波 任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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