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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优选择中介服务不算跳单

2024-04-01 10:02:07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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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的经纪人石某为刚毕业的李某推荐了一套某小区住宅,并提供了带看服务。李某看房后表达了租房意向。石某与房东沟通后与李某协商签约事项,但李某一直拖延。

经多次沟通,李某表示已从其他中介公司租了石某推荐的房屋,但石某认为李某这一行为属于“跳单”,侵犯了公司利益,故代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中介信息服务费。

庭审中,李某表示,租房前他跟随多家中介实地看房,自己及房东均未与作为原告的房地产经纪公司签署过任何形式的独家委托协议,且该套房屋在多家中介机构租房平台均有挂出;签订合同前,自己也未通过此公司获取到房东信息,更未与房东直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因此,李某认为,他与其他中介公司签约并完成租赁的行为不构成“跳单”。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及中介行业惯例,认定承租人是否构成“跳单”,关键看承租人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而订立合同。一般而言,只要承租人实际接受了中介人的中介服务,又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就可以推定该合同成立与中介人提供的服务有因果关系。本案中,该房屋在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租,在多家中介公司向李某推荐涉案房源的情况下,李某有权选择报价低或者服务好的中介公司进行交易。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跳单”违约。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要求李某支付中介信息服务费的诉讼请求。

(《法治日报》9.24 徐伟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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