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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宣传周 |擅自售卖他人网络课程,法院判了!

2024-04-16 10:30:18      衡阳市雁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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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落细落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来临之际,雁峰区人民法院将开展系列知识产权普法案例,以身边“小故事”讲清普法“大道理”,以飨读者!

“你想要的我都有”“超低价格学高质量视频”....当下,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课程已经成为教学的重要手段和媒介。有些“倒卖人”瞅准时机,在朋友圈、QQ群等各种网络平台上打着低价旗号销售各种课程,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近日,雁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网课版权公司诉卖家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基 本 案 情

A公司是专业从事软件视频教程开发的教育服务机构,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倾力打造了开发了B教程,并于2022年12月4日在广东省版权局对该教程进行了知识产权登记。随后,A公司在其开发的网站投放了该教程,且采用了加密措施,会员只能在线观看,不能下载。

2022年12月15日,A公司发现谢某私自通过微信、QQ等方式售卖B教程。买家付款后,谢某通过私人网盘链接方式向买家发送授课视频。A公司认为谢某未经其授权或许可通过微信、QQ销售B教程,侵犯了其对B教程享有的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谢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10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发现谢某公开售卖的视频与A公司开发的B教程视频内容相同,系盗版视频。而谢某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微信、QQ账号发布B教程视频的商品链接,并通过网盘共享文件的方式,将相关链接提供给购买者,使购买者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等方式获得,侵害了原告A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知名度、谢某的销售额及A公司为维权必然花费的合理费用等情况,法院判决谢某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法 官 说 法

视频教程需要制作者在课程内容撰写与编排、格式设计、多媒体技术应用等方面投入智力活动、产生智力成果,因而具有独创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制作人对视频教程享有著作权。擅自搬运、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公开传播销售,构成民事侵权;情节严重的,还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文稿:邓雅琴 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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