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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标明生产日期被判惩罚性赔偿

2024-04-18 17:11:01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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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在某电子商务公司开设的网络商铺购买了4份“某某压力瘦身糖果”,共计支付货款1475.60元。彭某某收到上述货物并食用部分后发现,商品包装盒上注明保质期24个月,但是没有相关生产日期的喷码标识。彭某某上网也没有查询到生产商相关信息。彭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电子商务公司退还货款1475.60元并支付货款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某电子商务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在电商平台上销售无生产日期标识、虚构生产厂家的“某某压力瘦身糖果”,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判决某电子商务公司退还彭某货款1475.60元,并支付货款金额十倍的赔偿金14756元。

法官解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人民日报》2023.10.12 魏哲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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