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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生子每月1.5万元抚养费判为一千五

2024-05-29 17:38:41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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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李某与原配妻子黄某生育了一儿一女。李某在足浴店与比自己年长的刘某相识,并迅速发展为情人关系,不久后刘某怀孕。

在刘某怀孕三个月时,李某为在外地获得买房资格“假”离婚,一个月后又办理了复婚手续,刘某对李某的离婚复婚情况均知情。

“假”离婚期间,李某表示会对刘某及胎儿负责。后胎儿小强出生,李某与刘某就小孩的抚养问题签订了协议,约定“小强由刘某负责抚养,李某在小强三岁之前每月支付15000元的抚养费给刘某,并赠送公司股份给小强,待小强成年后过户至其名下”。

然而,李某受疫情影响,经济状况恶化,未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2024年3月,刘某以李某不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为由将其诉至常宁法院,要求按照协议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共计465000元,并要求李某从小强三岁时起至成年时止,每月支付15000元抚养费。

庭审中,李某辩称刘某以将出轨生子的情况告知原配妻子黄某为由,逼迫其签订了该协议,并且从小孩出生后自己已履行了小孩正常生活水平的抚养义务。 (衡阳新闻网记者 唐家华整理)

法院判决:法院结合该案实际情况、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定被告李某每月应当支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

法官说法: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他人并生育子女,违背了社会道德风俗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于此种行为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关于小强抚养费的约定也因违背公序良俗、损害李某配偶的合法权益,并可能导致被告对婚生子的抚养能力降低而无效。但小强独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父母的抚养责任不因子女系非婚生而降低,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记者手记:都是成年人,犯错就得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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