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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强险脱保,事故赔偿原车主也要担责

2024-06-01 16:25:54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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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小王与经营二手车生意的张某签订机动车二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小王向张某购买小轿车一辆,约定价格4.88万元。小王向张某询问车辆保险情况,张某告知其并未投保商业险,只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小王付清车款后,双方达成合意,张某向小王交付车辆。2020年12月,小王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诉后,经人民法院查明案涉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判决小王对事故承担40%的赔偿责任,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伤者18.32万元及其他损失。

小王认为,案涉车辆在购买时没有投保交强险,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买卖合同中的告知义务,致使小王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在交强险范围内自行承担了赔偿责任。故小王将张某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张某承担因违约给小王造成的损失18.32万元。

张某辩称,案涉损失系小王自身发生交通事故所致,与被告无关。且被告不存在故意不告知的情形。案涉车辆买卖时,张某从原车主处了解到交强险期限到2021年1月,张某就直接向小王转述了相关信息,主要是由于小王自己没有进行核实,与其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向小王出售的二手车辆未购买交强险,这与张某交易时承诺的内容相悖,应认定张某存在违约行为,应对小王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小王作为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在未核实车辆投保情况下径行上路行驶,自身存在较大过错。法院认为,小王与张某双方均存在过错,双方共同造成了该损害后果。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行为造成损害的原因力大小和过错程度,根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遂判决张某承担本案45%的赔偿责任,即8.24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人民法院报》 周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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