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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找店修车能否向保险公司全额索赔费用?

2024-06-19 15:30:57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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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吴系小王雇佣的司机。2023年6月,小吴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高速公路常宁路段因紧急制动导致车辆侧滑,车厢先后与一救援公司所有的施救车及一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并推动两车刮擦了路侧护栏,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路侧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小吴负全责。救援公司自行将受损的车辆送至耒阳市某汽配修理中心处修理,并支付施救、拖车及吊车费4800元及车辆维修费48480元。

另查明,小王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涉案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已用于赔付案涉高速护栏的损失。小王与救援公司就车辆租赁费和本案受理费在庭审后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救援公司支付了协议款项13000元。

嗣后,救援公司向保险公司全额索赔已支出的施救和维修费,保险公司以施救费为间接损失及车辆非在双方协商确定的维修机构维修而拒绝赔偿,故该救援公司诉至常宁法院。 (衡阳新闻网记者 唐家华整理)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2624元。

法官说法:车辆施救(拖车、吊车)费有票据予以证实,但救援公司在未与赔偿义务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将发生在常宁市的事故车辆拖至耒阳市进行维修,增加了施救的成本,不符合就近处理原则,故酌定车辆施救(拖车、吊车)费为3840元。关于车辆维修费,救援公司亦提交了票据、事故车辆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予以证实,但事故车辆在未定损,且救援公司未与赔偿义务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将事故车辆进行了维修、更换了零部件,故酌定车辆维修费为38784元。因救援公司与小王对车辆租赁费和本案受理费已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小王已将该协议款项13000元给付救援公司,故对救援公司与小王达成的该调解协议内容,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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