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峰说法:邻居装雨棚要兼顾相关人的权益
基 本 案 情
张某某与李某某系邻里关系,张某某一直长期在外经商,2019年回家后,发现李某某在其屋后与自家房屋之间的空地上搭建了雨棚,雨棚紧邻张某某家防盗网。张某某因雨滴砸落雨棚的声响、楼上住户扔垃圾及太阳光照反射等诸多问题影响其居住和正常生活,经与李某某协商,双方对各自建筑都做了一定的改善,张某某在自家防盗网上加装了一圈不锈钢皮,李某某将其雨棚上的铁皮瓦换成了消音瓦片。之后,张某某认为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要求李某某拆除雨棚,李某某不同意,为此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案 件 审 理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相邻关系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是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张某某因李某某家搭建的雨棚下雨天噪音、溅水,屋顶垃圾,太阳反光,做饭油污等因素影响其正常居住生活,故而要求拆除。为此,双方均秉承与邻为善、和睦共处的原则,积极作了一定的改善,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至于屋顶垃圾问题,系因楼上住户不文明行为所致,不可归责于原、被告双方的原因。对于其他问题,因张某某未提供证据,无法予以认定,因此对其拆除李某某家雨棚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张某某为防止雨棚雨水外溅在自家防盗网上加装钢皮所花费的材料费、工时费系为处理相邻关系所作的必要、合理开支,李某某应予赔偿,故对其要求李某某支付1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衡阳市中院依法维持原判。
法 官 后 语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在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权利,享有要求相邻方提供便利或者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而邻里之间也应该相互包容,此举既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邻里和谐之内涵,也能体现双方相互理解与宽容之善意,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
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吕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