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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湘说法:不能提供虚假材料违法注销公司登记

2024-06-28 18:33:57      衡阳市蒸湘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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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蒸湘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由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该案被执行人汪某某作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明知公司对外存在债权债务(应退上海某公司货款37700元)的情况下,还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和《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于2022年10月25日申请注销公司的注册登记,其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据此,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履行相关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后对汪某某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37700元,并处以罚款9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汪某某未主动履行罚款缴纳义务,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蒸湘区人民法院申请非诉强制执行。

承办法官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依法准予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汪某某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该条明确规定了公司适用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的前提条件,即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前提下方可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否则便不能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法官提醒广大公司法人及股东,应提高诚信、合法经营意识。在公司经营不善时,切莫心存侥幸妄图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注销公司登记以达到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其结果终将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四十条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杨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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