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患病死亡赔偿金应该分段计算认定
2021年6月8日18时左右,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某村某路段时,车辆往右侧摔倒,造成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赴现场勘查。
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次日行两侧颅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术后继续住院治疗。2022年3月14日,经鉴定,华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外伤,其脑外伤后轻度智能损害评定为八级伤残,开颅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
华某家属认为,本起事故系因农村灌溉水溢出水渠至路面、与修缮水渠的淤泥相结合造成路面湿滑、妨碍通行所致,某村委会及街道办作为道路管理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遂诉至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6日,华某罹患直肠癌病逝,此时案件还在审理中。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华某因摔倒受伤所致各项损失应由某村委会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由某街道办事处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华某自行承担。
关于残疾赔偿金,其本质是对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华某在诉讼中因癌症死亡,该死因与涉案交通事故显然无关,原告作为华某近亲属继续获取残疾赔偿金的基础已丧失,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应自定残之日起至死亡之日进行计算。
综上,关于华某因本起事故所致的各项损失,法院审核认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329255.46元,由某村委会赔偿65851.09元,某街道办事处赔偿32925.55元。
华某的继承人不服一审判决,主张残疾赔偿金计算期限应为20年,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治日报》 罗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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