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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代购商品无中文标识能否退货看约定

2024-08-26 15:20:33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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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化名)在魅力宝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海外代购美丽宝”店铺购买“日本美白丸”3盒,每盒单价860元,总价2520元。收到货物后,小美发现“日本美白丸”外包装标识文字为日文,无中文标签,未经入境检验检疫。

小美遂以“日本美白丸”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魅力宝有限责任公司退款退货。魅力宝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产品不存在问题,拒绝了小美的要求。小美起诉至法院。

经审查,魅力宝有限责任公司向小美出售的3盒“日本美白丸”均无中文标签,也没有相应的中文说明书,未经入境检验检疫,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该美白丸属于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官表示,《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还可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法官提醒,购买人通过熟人或者专业的代购平台,指定购买特定的商品,由代购者进行购买,再通过国际邮递送到国内的购买人手上。该类代购进关时往往作为自用商品,购买人能够享受较大的价格优惠。在此情况下,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商品包装标识没有要求,除非有约定,不能对代购者以商品没有中文标识等理由索赔。

(《新京报》2023.12.21 张静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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