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未按时接种,法院认定医疗机构欺诈
2021年12月31日,吴女士花费2480元在某平台购买某医疗机构销售的进口二价HPV疫苗(即双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销售页面显示疫苗售卖状态为现货。2022年1月15日,吴女士接种了第一剂,接种完便预约3月5日接种第二剂,但某医疗机构在3月5日没有该疫苗导致无法接种,某医疗机构4月7日通知吴女士可以接种第二剂。
吴女士认为此时已经过了说明书中推荐的第二剂接种时间,故不同意继续接种。购买时客服回复疫苗现货,吴女士认为某医疗机构存在欺诈、虚假宣传,要求退还购买疫苗款2480元,同时三倍赔付7440元,赔偿时间损失及精神损失费2000元。
某医疗机构代理人表示,当时宫颈癌疫苗市场供应处于紧缺状态,说明书上的接种时间只是推荐接种日期,疫苗的接种原则为可推后延迟,不能提前接种。通知吴女士接种的时间超过最晚推荐时间一周多,并不影响保护效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受该法保护。某医疗机构以“现货”吸引消费者注意并误导消费者,在一次性收取三剂疫苗费用及服务费的情况下使消费者对“现货”产生了重大误解,骗取消费者预付第二剂、第三剂的费用,存在欺诈行为。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时间为吴女士提供疫苗接种服务,存在违约行为,应予以解除。依法判决某医疗机构退还吴女士剩余两剂疫苗的费用1653.33元,赔偿吴女士三倍损失4960元。
(《北京青年报》 黄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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