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购房可认为借款
儿子结婚后,父亲为小两口购置房屋,房屋登记于儿子、儿媳名下。后父亲认为给儿子、儿媳婚后购房的出资为借款,在要求返还遭拒后,将儿子、儿媳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203万元。
原告魏荣诉称,其与李华系夫妻,二人生育一子李山。李山与张倩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魏荣出资203万元为李山与张倩购买婚房,款项打入李山账户,婚房登记于李山与张倩二人名下。李山与张倩婚后感情不和,正在离婚诉讼中。现魏荣将李山与张倩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魏荣借款203万元。
被告李山辩称,认可魏荣的诉请并同意偿还。张倩则辩称,双方没有借贷合意,涉案款项不是借款而是其作为父母对二被告的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涉案款项的资金流向、李山与张倩婚后所购房屋的购房时间、价格、首付款金额及贷款偿还情况、原被告双方对房屋出资方式的陈述,认定涉案203万元即为李山与张倩的婚后购房款。张倩虽主张涉案款项性质为赠与,但其就该项主张未能提交充分证据,魏荣向二被告提供大额资金用于购房,应当认定是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当负担偿还义务。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魏荣的全部诉请。
(《中国妇女报》李文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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