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孩子学校玩闹伤人家长要担责
思思与小杰(均为化名)是同班同学。某日午休时,趁思思从座位起身,小杰“玩心”突起,偷偷将椅子拉后,思思坐空仰倒,后脑勺碰到椅子倒地不起。之后数日内,思思多次前往多家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先后被诊断出颅脑外伤、双目视神经挫伤等。
事故发生后,小杰父母向思思父母支付了部分治疗费用。后思思父母因与小杰父母及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以思思名义将小杰及其父母、学校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通过诊断证明书、鉴定、医嘱病历等可以看出,思思伤情与小杰拉椅子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小杰做出侵权行为时已满12周岁,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具有一定判断能力,明知该行为会给他人带来伤害却仍然为之,存在过错。小杰该行为导致思思受伤并产生经济损失,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小杰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共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余元。
小杰及其父母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光明日报》 刘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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