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峰说法:员工履行职务向公司借款非私人行为
有借条,有转账,一定要还款?最近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疏理王某与衡阳某公司之间借款发生的原因后,判决王某仅需偿还其向衡阳某公司的借款2万元。
王某于2010年3月入职衡阳某公司,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王某长期在公司从事销售岗位,2024年11月王某从公司离职。2011年8月至2021年4月期间,王某先后向衡阳某公司出具了26份借款凭证,累计从公司领取16万余元。王某离职后,衡阳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王某向公司出具了借款凭证且领取了相应款项,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故诉请王某偿还16万余元借款。王某辩称,部分款项是为了履行职务出差而发生的,系职务行为,不应偿还。对于借款,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也不应支持。请求驳回衡阳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衡阳某公司主张的相关款项,需要理清每笔款项的性质,是履行劳动合同作为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挂账,还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向公司的借款,款项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与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经审查,其中有17笔共计101754元系提成、安装费、差旅费、招待费、保证金等,可以认定为履行职务而发生的预支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不予处理。另外9笔系民间借贷关系,在扣减超过诉讼时效的款项外,由王某偿还衡阳某公司借款2万元。案件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公司与个人之间,既可以建立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法律关系,也可以建立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双方发生经济往来时,往往需要确定款项发生的原因,是基于履行职务而发生,还是基于平等民事主体而发生。本案中王某与衡阳某公司既有基于履行职务而发生的款项借支,也有王某作为借款人而向公司借款,不同性质的款项,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其中因履行职务而发生借支款项,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由公司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而对王某向公司的借款,则适用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王某应予偿还。在此提醒广大的公司和员工,作为公司要完善财务报销制度,对于员工因履行职务行为发生的借支款项,要告知员工及时提供相关的报销凭证予以核销。对于员工,也要在履行完职务后及时向单位提供报销凭证,防止双方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高星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