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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以劵抵薪”违法工资必须发“钱”

2025-06-27 16:13:12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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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小刘入职某大型网络平台企业旗下的一家供应链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工龄补贴为每月500元,此后这笔款项一直以货币形式随工资一起发放。2023年1月,公司调整工龄补贴发放形式,改成以消费券形式发放至小刘在该公司所属集团购物平台的账户中,这些消费券无法提现且只能用于购买该平台商品。

2023年7月,劳资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小刘在集团公司网购平台的账号被关停,其账户中还剩2000余元消费券无法使用、提现。小刘认为,公司违法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的同时以消费券形式发放工资的行为亦不合法,于是提起仲裁并诉至法院。

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上述供应链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红线为由解除与小刘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依法驳回小刘相关诉求,但针对公司“以券抵薪”发放工龄补贴的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工龄补贴属于工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

本案中,供应链公司从2023年1月至6月期间,以消费券的形式发放小刘的工龄补贴,该消费券无法提现且只能在指定平台消费,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于是一审、二审均判决支持小刘要求供应链公司以货币形式支付工龄补贴差额2065.53元的诉求。

《人民法院报》沈军芳 艾家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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