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峰说法:离婚“净身出户”逃避债务?无效!
发现自己负债太多,与妻子协议离婚,自己背下所有债务“净身出户”。债权人该如何应对?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欧某与蒋某某系初中同学关系。2019年9月6日,蒋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欧某借款50万元。借款后,蒋某某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和利息,尚欠39万元未还。欧某催讨无果,遂将蒋某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蒋某某限期偿还欧某借款本金39万元及利息。
2023年2月3日,蒋某某与妻子王某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将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四套房产归女方所有;每月支付两个子女生活费1.2万元,并每年为每个子女支付教育成长基金50万元。
另查明,湖南衡阳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某某、王某、欧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2024年8月22日庭审中,蒋某某当庭自述其已于2023年与王某离婚的事实。
2024年12月16日,欧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蒋某某、王某于2023年2月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购买的四套房屋的所有权归女方所有的约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欧某是否有权撤销蒋某某与王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处理的约定。法院分析认为:首先,蒋某某与王某离婚时,其子女尚未成年,虽约定每月1.2万的子女抚养费及每年每人50万的成长基金,但该标准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且蒋某某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不分财产”情形,故其通过离婚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无偿转移给王某的行为,属于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其次,根据生效判决,蒋某某于2019年9月6日向欧某借款50万元后未偿还,欧某起诉至法院。经强制执行程序查明蒋某某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蒋某某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处分行为已实际损害债权人欧某的债权实现。
综上,法院认定欧某依法享有撤销权,可撤销蒋某某与王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处理的约定。判决作出后,王某不服上诉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通过离婚不当分割或“净身出户”的方式转移财产,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形时有发生,债权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财产处分约定,以实现债权。需要提醒的是,债权人主张撤销财产处分约定的,应对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撤销权。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张宝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