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龄童被撞伤,依法可以立案红湘派出所不作为
关于2025年3月26号在蒸湘区某小区内,未成年人被另一未成年人撞倒,导致面部3.5CM创口和轻伤二级的未成年人伤害案,对于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及红湘派出所不立案、不调查处理、不做伤情鉴定的渎职情况,本人向衡阳新闻网民意直通车进行投诉,烦请转发相关部门
2025年3月26号,因小孩(7岁)在衡阳市蒸湘区某小区晚上19点50分被另一小孩(7岁)从背后撞倒,头部碰撞至消防铁门,造成额头裂开3.5CM伤口,经当晚衡阳附一医院诊断为挫裂伤,创口长约3.5*1CM,深至皮下软组织,且肇事小孩现场离开,针对此情况,在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红湘派出所进行报警。
值班民警对此事的处理态度就是未成年人受伤属于民事案件,不属于公安的工作范围,并未对此事件进行调查、走访、笔录,因为小孩子伤口已达到轻伤二级的标准(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二级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疤痕长底4.5CM以上,未成年人按照60%计”),要求派出所立案并安排委托伤情鉴定,被现场拒绝,答复是未成年人派出所不能委托伤情鉴定,相关赔偿可诉至法院,此事不归派出所管。
2025年4月14日,由于与肇事者家属未达成赔偿一致,当日上午到派出所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要求派出所民警对双方协助沟通,派出所民警再次予以拒绝,理由是不属于派出所的工作范围你们自己谈,当天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再次要求派出所根据受害小孩的伤情进行立案及委托司法鉴定,派出所经办民警口头答应,但截至今日仍未收到立案和伤情鉴定通知。
2005年4至7月,我对此事情多次进行衡阳市12345和市长信箱投诉,要求出具未成年人在伤情可能达到轻伤二级的情况下,派出所拒绝立案和伤情鉴定的事实进行投诉,蒸湘区公安分局多次答复均是一样的:案件正在处理中,请耐心等待。但此事件并未得到实质性解决,也并未出具未成年人可以不予立案和委托伤情鉴定的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的伤害案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虽然派出所最终可以不予处罚,但并不代表前期派出所可以不立案,不调查,不做伤情鉴定,蒸湘分局和红湘派出所这种推诿职责和行为必须要得到纠正
在此次发稿前,12345投诉2次均回复案件处理中,12389投诉5次未获回复,衡阳市公安局市长信箱投诉5次均答复正在处理中,而且此时间段内主办民警和分局法制科并未对我提到的问题进行回复和解答,全程漠视和不理,真实感受现在公安战线的同志们已经脱离人民群众,监督平台对于公安分局复制粘粘般的回复也无可奈何,衡阳新闻网作为市办宣传机构,希望能够将此投诉传达到主管领导,真实解决好群众的“小事”。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第六条:公安机关办理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即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伤害行为,虽不予处罚,但公安机关应行政立案调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伤害行为及后果。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公安机头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请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及红湘派出所知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