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间刷礼物是“打赏”还是“借款”?珠晖法院:无借贷合意不构成借款
衡阳新闻网讯 通讯员刁晨报道 随着视频平台的飞速发展,观看“直播”、刷礼物成为大众新的娱乐方式。那么,在法律实践中,若一方主张对方通过直播打赏的方式进行借款,法院是否会支持呢?近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一起由网络平台直播打赏引发的借款纠纷案件。
一、基本案情
小琼系某团播直播间的声音主播,直播间收益由网络平台占比50%,剩余收益则按比例进行分成。2023年12月,小彬进入了小琼所在的抖音直播间,后两人互加微信好友,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但未曾在现实生活中见面。小彬称,小琼答应与其结婚,多次要求其在直播间中刷礼物,并答应会返还钱款,但小琼没有兑现承诺。
据统计,2023年至2024年期间,小彬在该团播直播间打赏“钻石”数共计100万余个。另查明,在2021年至2025年期间,小彬共在网络平台充值700余次,实付金额27万元,共计打赏主播100余个,并没有打赏小琼个人账号的记录。现小彬将小琼起诉至法院,主张小琼以打赏的方式向小彬借款,其与小琼之间为借贷关系,要求小琼返还借款。
四、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成立不仅需要出借人实际交付款项,还需双方达成出借和使用资金的合意。
本案中,小琼在与小彬的微信聊天中虽多次示意小彬为其刷礼物打赏,但并未有向其借款的意思表示,小彬也未作出出借资金的意思表示。双方亦未就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等问题进行约定,无法认定双方之间达成借贷合意。
其次,借款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实践性合同,合同自借款实际出借至借款人时成立。本案中,小彬称其是以打赏的方式向小琼出借的款项,但实际上小彬所打赏的对象即其所打赏款项的接收方为直播间的抖音账号,其注册用户为王某某而非小琼,小琼并非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小彬与小琼之间的借款合同并未成立。
此外,即使小琼能够从小彬的直播打赏中获取款项,但是根据网络直播行业的交易惯例,其在直播间收到的虚拟礼物,其并无法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实际仅获得到不足虚拟礼物所对应价值50%的报酬收益。小琼作为主播应明知该收益分成形式,若其以直播打赏的方式向小彬借款,其实际所借得的款项与其应还的款项不成正比,于常理不符。综上,小彬主张其与小琼之间为借贷法律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五、法官说法
网络社交及消费需保持理性,虚拟礼物打赏通常不具备借贷性质,切勿因情感冲动作出超出自身能力的消费行为,以免引发纠纷。如涉及大额财物往来,应留存书面约定等证据,明确款项性质及权利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中的小彬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财产具有合理支配和控制能力,其对于网络虚拟聊天可能存在信息错误的安全风险理应知悉,对于小琼私下提出打赏的要求时应有自己的甄别和判断,且小彬长期、多次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充值、打赏,其本身对实施充值及虚拟礼物的打赏等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并不存在认识错误,应视为对自身权利作出处分,故其应自行承担该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