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直播带货不能进行商业诋毁否则违法
某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芬公司)旗下的“高速吹风机”自2020年7月上市后,迅速在各大电商平台走红。据某芬公司指控,某西公司在直播过程中,将自家HC1款、HC3款吹风机与某芬公司SE款产品在价格、性能参数、售后服务等维度进行对比。直播人员多次发表“某国货品牌399SE版本配置低,到手只有裸机,我们以更低价格提供更高配置”“他们卖得贵是因为钱都花在打广告上”等争议性言论。直播间展示的商品对比表展板中,部分内容更与事实严重相悖。
某芬公司认为,上述行为已构成商业诋毁与虚假宣传,遂诉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某西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费用8万元,并在多平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法院经审查发现,直播中提及的“某国货品牌399SE版本”“什么芬”,以及列举的商品性能参数,均与某芬公司热销产品的配置完全吻合,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明确的指向性联想。
法院进一步指出,虽然双方产品在各自设定的检测条件下得出的参数均属真实,但将不同检测标准下的数据直接对比,进而得出优劣结论,显然有失公允。某西公司明知该对比方式的片面性,仍以此误导消费者,已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此外,其传播与某芬公司产品实际参数、售后服务不符的误导性信息,诋毁竞争对手“广告费高昂”“打压同行”等无事实依据的言论,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某西公司已停止侵权行为,法院一审判决:某西公司赔偿某芬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5万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须在其官方直播间连续30次发布声明,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驳回某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某西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治日报》 章宁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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