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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业主私搭"花园"物业有权清理

2025-07-25 16:46:15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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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在自家房屋外的三楼公共平台种植花木,搭建“花园”。李女士的商铺位于平台下方,出现漏水情况。她怀疑是黄先生花坛里的树木根系过度生长破坏了屋顶防水层导致,多次要求黄先生清理。但黄先生认为漏水与他无关,双方僵持不下。

物业公司多次介入沟通后,黄先生的儿子同意物业人员从家中进入平台开展清理。黄先生得知后,却认为物业公司未经他本人同意擅自清理花木,也未按照自家要求保留部分植物,造成严重损失,侵犯了自己的权利。物业公司则表示,清运工作是经过黄先生儿子同意后进行的,不存在未经同意私自清运的情况。黄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对于小区公共区域的利用应当在合理限度之内,不得影响其他业主权益。案涉平台属于公共区域,黄先生长期占用该公共平台,大量种植花草苗木,已经超过了合理使用的限度,还引发了邻里纠纷,因此黄先生有义务配合物业公司进行清理。

物业公司经与黄先生儿子沟通开展清理工作,系维护小区正常生活秩序、保障全体业主权益的正当行为,是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必要措施,不构成财产侵权行为。而物业公司也保留了部分绿植,在清运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最终,法院认定物业公司的清理行为合法合规,驳回了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人民日报》 亓玉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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