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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法庭笔记|离婚协议写“自愿承担部分抚养费”,能否免除支付义务?

2025-08-13 09:27:14   来源:中国衡阳新闻网   作者:唐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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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阳某(父亲)与王某(母亲)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下小毅(化名)。后小毅的父亲和母亲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小孩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负责,女方自愿承担部分抚养费”。

离婚后,双方就抚养费的承担各执一词。小毅母亲主张:二人离婚时,小毅父亲尚欠其25000元债务未还,对于《离婚协议书》中的“自愿承担部分抚养费”,则是以其不再要求小毅父亲偿还上述债务的形式予以抵扣,且其常去看望小毅、给小毅零用钱、为小毅购买衣物等,已尽到“自愿抚养”义务,故其无需再另行支付抚养费。

小毅父亲对此不予认可,其主张:未偿还的借款是用于抵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毅母亲应支付的抚养费,并非离婚后的抚养费。《离婚协议书》中的“自愿承担部分抚养费”,并非对小毅母亲抚养义务免除的约定,而是双方基于抚养费的标准应根据小毅母亲未来收入来确定的考虑,未明确抚养费金额。(衡阳新闻网记者 唐家华整理)

法院判决:王某以每月1000元的标准向小毅支付抚养费。

法官说法: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就子女抚养问题,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注意:关于抚养权归属必须清晰写明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约定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关于抚养费支付,应明确不直接抚养方每月或每年应支付的抚养费具体数额、方式、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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